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fā)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fā)〔2006〕57號 關于印發(fā)盤錦市市長信訪接待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發(fā)文字號: | 發(fā)布日期: | 2008-10-09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fā)〔2006〕57號 關于印發(fā)盤錦市市長信訪接待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盤錦市市長信訪接待日工作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盤錦市市長信訪接待日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暢通信訪渠道,及時解決群眾信訪事項,根據(jù)《信訪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貫徹〈信訪條例〉完善和規(guī)范信訪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遼委辦發(fā)〔2005〕38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參加接待日工作領導范圍 參加信訪接待日的領導為市長、副市長。 二、接待時間 市長信訪接待日工作于2006年7月試行,市長信訪接待日每月2次,即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三。接待時間可視信訪量和信訪情況進行調(diào)整。接待地點設在市信訪局人民群眾來訪接待室。 三、接待信訪事項 (一)受理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不服從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所提出的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guī)授權(quán)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nèi)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二)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 1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quán)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 3本級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4本級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已經(jīng)辦結(jié)并經(jīng)本級或上級機關審理同意辦結(jié)意見的; 5已經(jīng)進入信訪辦理、復查、復核程序尚未作出辦理或復查、復核意見的; 6已經(jīng)作出信訪事項復核,信訪程序終結(jié),信訪人不服從,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7信訪人在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訪事項已經(jīng)辦結(jié),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四、接待辦法和工作分工 (一)市信訪局按照領導同志工作分工,采取預約接待時間、地點的方式,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約訪”事項,接待前一天由市信訪局通知該事項責任主管單位向市信訪局報送該事項的基本情況,由市信訪局形成綜合匯總材料向接待領導提供。 2對“約訪”和當天發(fā)生的事項,涉及到的責任主體單位、責任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由市信訪局負責通知其負責人到接待現(xiàn)場參與接待工作。 3對接待的信訪事項,由市信訪局形成《市長信訪接待日情況紀要》,主送各涉事主管部門,并立項交辦。一般事項應在30日內(nèi)辦結(jié),辦結(jié)單位作出處理、答復意見報市信訪局。 4對交辦的事項,應做好督查督辦工作。 5公布接待時間、地點及參與接待領導情況。 6做好接待的組織、記錄、錄音、錄像和相關資料的整理、存檔工作。 (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參加接待工作,向接待領導和來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 (三)市公安局負責維護接待現(xiàn)場的接待秩序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參加接待的領導要準時到崗,堅守崗位。如因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接待的,要提前1天通知市信訪局,由市信訪局負責安排其他領導進行接待。 (二)參加接待的領導要按照“誰接待,誰負責處理”和“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則,做到包接待、包調(diào)查、包協(xié)調(diào)督辦、包落實、包穩(wěn)定。 (三)對于領導接待日接待處理的重大疑難信訪事項,接待領導應組織提出具體處理意見,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