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盤錦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適應我市農村稅費改革需要,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fā)〔2000〕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01〕5號)、《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03〕12號)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由鄉(xiāng)、鎮(zhèn)(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監(jiān)督管理,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下設村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代理辦),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并履行有關委托代理手續(xù)。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資金實行委托代理,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一) 農業(yè)稅附加和農業(yè)特產稅附加;
(二) “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
(三) 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四)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fā)包收入和村民小組的上交收入;
(五) 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 土地征用補償費收入;
(七) 財產、物資變現收入;
(八) 各種代收、代管和借貸資金;
(九) 上級部門專項撥款;
(十) 扶貧、救濟和接受的捐贈款項;
(十一) 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農業(yè)稅附加和農業(yè)特產稅附加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由征收機關繳入財政專戶后,財政部門須在5個工作日內劃撥到代理辦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擠占農業(yè)稅附加和農業(yè)特產稅附加。
第六條代理辦要設立專戶,對兩稅附加和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實行管理,兩稅附加和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劃到專戶后,再由代理辦下撥到各村賬戶。
第七條“村會計委托代理制”要堅持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會計核算辦法不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八條鄉(xiāng)(鎮(zhèn))代理辦在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下開展工作,負責第四條規(guī)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項目的日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財務審核、監(jiān)督及部分檔案管理等項工作。
第九條代理辦主任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人兼任,財會人員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人員兼任或外聘財會人員補充,每5至7個村設1名記賬會計。外聘的財會人員經縣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擇優(yōu)聘用。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解聘。財會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條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人員兼任的財會人員的開支渠道不變。外聘財會人員的開支和代理辦所需辦公經費的來源及標準由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代理辦財會人員主要職責是:
(一) 遵守國家有關財會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二) 參加各村財務計劃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
(三) 全面、真實、準確、及時進行會計核算,按月填報會計報表,督促村經管員及時做好財務公開;
(四) 定期向上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告有關財務會計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代理辦要認真執(zhí)行財政部、農業(yè)部頒發(fā)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及有關的制度和規(guī)定,堅持民主管理、財務公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按村單獨設賬,獨立核算。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實行委托代理后,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再設會計,村設經管員1名,村財會工作實行定期報賬制。
第十五條村經管員主要職責是:
(一) 編制本村年度財務預算計劃;
(二) 具體負責本村集體資產的登記造冊等事務管理;
(三) 負責會計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審核及對代理辦的報賬工作;
(四) 本村備用金的領取、管理,對其使用情況監(jiān)督;
(五) 負責本村的財務公開工作;
(六) 登記現金、銀行存款、內部往來等會計賬簿,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庫存物資、一事一議籌勞等登記簿和統計臺賬;
(七) 鄉(xiāng)(鎮(zhèn))、村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務。
第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實行委托代理后,按下列程序辦理財會業(yè)務:
(一) 各村編制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報代理辦審核,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
(二) 村經管員按規(guī)定到代理辦領取備用金,每次領取備用金須經代理辦主任審批,具體提取金額由代理辦根據各村情況確定;
(三) 村一切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需由經手人、村經管員、村財務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后,再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
(四) 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通過后的原始憑證報代理辦;
(五) 代理辦記賬會計對各村報來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經代理辦主任審批后,辦理財務收支業(yè)務,登記賬簿。對財務審批手續(xù)不完備的,記賬會計不得辦理財務收支手續(xù);
(六) 代理辦分村編制會計月報表和財務決算;
(七) 村經管員根據會計報表和有關要求進行財務公開;
(八) 代理辦根據會計制度的要求,負責會計檔案的收集和整理,負責保管最少2年的會計檔案。
第十七條農業(yè)稅附加和農業(yè)特產稅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報酬、五保戶供養(yǎng)和村辦公經費開支。村干部報酬在保證村五保戶供養(yǎng)和辦公經費開支的基礎上,每個村干部年報酬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本村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倍,具體標準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批。
報刊雜志訂閱實行限額管理,農業(yè)人口超過2000人(含2000人)的村每年不得超過1500元,農業(yè)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得超過1000元。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開支應遵循勤儉節(jié)約、量入為出和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取消村級招待費。
第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每超過500元及其他各種收入要在3日內逐筆全額上交代理辦,由代理辦統一管理,嚴禁坐收坐支。
第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財小組由依法召開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本村村民中選舉產生,村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二十條民主理財小組一般由3至5人組成。民主理財小組應有專門的議事規(guī)則,定期例會,定期進行理財活動,認真履行民主監(jiān)督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民主理財小組有以下權利:
(一) 參與制定和審議本村的財務計劃和制定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 監(jiān)督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三) 參與檢查、審核有關財務收支賬目;
(四) 否決不合理開支;
(五) 檢查監(jiān)督財務公開情況;
(六) 聽取和反映村民對村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要實行財務公開。公開內容主要包括:
(一) 村級財務預算及計劃執(zhí)行情況;
(二) 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來源和支出情況;
(三) 集體資產的發(fā)包、承包與租賃收入;
(四) 村級債權、債務情況;
(五) 村與農戶之間往來賬目;
(六) 稅費減免情況;
(七) “一事一議”籌資和以資代勞資金的用途和使用情況;
(八) 代收代繳費用情況;
(九) 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財務公開內容要真實、準確,常規(guī)事項要按月或季定期公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7日內公開。非常規(guī)事項隨時發(fā)生隨時公開,村民對財務公開內容有異議的,可直接向代理辦提出質詢,代理辦要在一周內予以解答。
第二十三條市、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村會計委托代理制”工作的審計監(jiān)督。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遼寧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的規(guī)定,充分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市、縣兩級要依法對鄉(xiāng)村財務工作開展審計。
第二十四條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村籌勞使用情況和村干部離任進行經濟審計;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的鄉(xiāng)(鎮(zhèn))每年進行一次全面審計;市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抽查審計和對縣、鄉(xiāng)兩級審計有異議的復審。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遼寧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對鄉(xiāng)(鎮(zhèn))、村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建議有關部門按照《關于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 農業(yè)稅附加和農業(yè)特產稅附加未能及時足額劃轉到鄉(xiāng)(鎮(zhèn))代理辦專戶的;
(二) 坐收坐支村里的各項收入或不及時(上交時間超過3個工作日)將各項收入全額交到鄉(xiāng)(鎮(zhèn))村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入賬的;
(三) 挪用、截留、平調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金的;
(四) 侵占、私分集體資產的;
(五) 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準現金支出的,不按規(guī)定程序擅自以村集體名義投資或者借貸資金的,不按規(guī)定程序擅自拍賣、轉讓、入股集體資產的,在審計工作中不如實提供財務賬目及其有關資料或者對審計意見書無異議又拒不執(zhí)行的;
(六)其他違反財會制度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村經濟發(fā)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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