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fā)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fā)〔2015〕1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轉作風抓落實促發(fā)展報告工作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 ||
發(fā)文字號: | 發(fā)布日期: | 2015-04-09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fā)〔2015〕1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轉作風抓落實促發(fā)展報告工作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qū),遼河口生態(tài)經濟區(qū),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xiàn)將《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轉作風抓落實促發(fā)展報告工作的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1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轉作風抓落實促發(fā)展報告工作的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李克強總理關于“政府要說到做到,不放空炮”的重要指示,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實效,加快濱海新盤錦建設,根據(jù)《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轉作風抓落實促振興報告工作的規(guī)定(試行)》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向上級報告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治紀律和工作紀律,是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責任。嚴格執(zhí)行報告工作制度,是“講誠信、懂規(guī)矩、守紀律”的具體體現(xiàn)。
第三條 報告重點:
(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包括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省政府辦公廳文件,市政府令、市政府文件、市政府辦公室文件的落實情況。
(二)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包括市委全體會議、市委常委會會議、全市經濟工作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業(yè)務會議以及全市性工作會議議定或部署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辦理落實情況,包括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在各類文件、簡報、資料及群眾來信上批示的落實情況。
(四)領導同志考察調研時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條 報告程序和要求:
(一)省政府文件出臺后,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要在20天內,通過政務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zhèn)鬟_學習、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況;2個半月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政策實施效果、典型做法、困難問題及工作建議;凡涉及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定期報告和續(xù)報的工作事項,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要于省政府規(guī)定的報送時限前15天向市政府書面報告相關情況,經市政府審定后報送省政府。
(二)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重要講話印發(fā)后,市有關部門要在2個月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三)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需要辦理反饋結果的,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要在20天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落實結果,有特殊報告時限要求的,按要求辦理。
(四)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業(yè)務會議以及全省性工作會議議定或部署的事項,要求市政府定期向省政府報告工作的,由工作對應的牽頭部門(未明確牽頭部門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負責收集匯總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的落實情況,并代市政府起草向省政府報告材料,在省政府規(guī)定的時限前5天報送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后報送省政府;各有關縣區(qū)、經濟區(qū)和市有關部門要在省政府規(guī)定的時限前10天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工作對應的牽頭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五)市政府文件出臺后,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要在20天內,通過政務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zhèn)鬟_學習、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況;2個半月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政策執(zhí)行情況和實施效果;以后每2個半月,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政策落實情況。
(六)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需要辦理反饋結果的,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要在8天內反饋辦理情況;20天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落實結果。特殊緊急事項,按要求及時報告辦理情況。確因情況復雜等原因,難以在規(guī)定時限反饋或辦結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理由和進展情況,并每月續(xù)報辦理情況,直至辦結。
(七)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講話印發(fā)后,市有關部門要在2個月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八)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后15天內,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要向市政府書面報告?zhèn)鬟_貫徹會議精神,部署落實會議要求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安排;45天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yè)務會議后15天內,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要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或工作進展情況。此后,每月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落實到位。
(十)省政府工作報告和市政府工作報告,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要根據(jù)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任務分解,于每個季度末的前10天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各項工作任務進展情況;12月20日前全面系統(tǒng)地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十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xié)對市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有關部門一般應在45天內,將研究吸納和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有特殊報告時限要求的,按要求辦理。
(十二)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辦理情況,各承辦單位要及時向代表、委員反饋辦理情況,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辦理落實情況。
(十三)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政府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事項,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后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的,原則上承辦部門應于12天內,研究提出意見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確因情況復雜等原因,難以在規(guī)定時限報告辦理結果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理由和進展情況,明確辦理反饋時限,并在辦理期限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
(十四)其他重大事項,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政府各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書面報告。
(十五)各縣區(qū)政府、各經濟區(qū)、市政府各部門要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5日前,將本地區(qū)、本部門總體工作情況,向市政府書面作出報告。
第五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將落實報告工作制度,納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一把手要親自抓,報送市政府的工作報告必須經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要全面客觀、真實準確反映工作落實情況,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不隱瞞、對存在的矛盾不回避,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解決措施要符合實際,切實可行。報告內容要短、實、新,不要“穿靴戴帽”,不說官話套話。
第六條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促檢查,要在各地區(qū)、各部門報告工作的基礎上,對重要事項進行“再督查”,動態(tài)跟蹤落實情況,確保重大決策事項落到實處。市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要完善工作任務考評指標體系,將各地區(qū)、各部門落實報告工作制度情況,納入目標績效考核體系。
第七條 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對認真落實報告工作制度,積極主動、措施有力、反饋及時、成效明顯的給予表揚;對落實報告工作制度不力,工作進展緩慢、敷衍塞責、反饋報告不及時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同志進行約談,對限期內未改正的要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的要問責。
第八條 本規(guī)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